2024071579: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2024-07-10 23:02:4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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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为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制定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第一章组织机制

第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财产经营管理机制

第五条集体财产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六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村集体经济。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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