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为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新行业新业态领域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定”职责等,除法律法规明确以外,负有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履行其安全监管职责。对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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