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巩固实施方案
各县委部门、县直单位、人民团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三年,我市连续出现公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下同)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作出专门批示要求“进行专项整治,规范管理”。为切实做好巡视反馈问题立行立改和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我县开展了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县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不再出现反复整治反复犯的情况,现要求如下。
一、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告要求
一、D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二、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确属工作特殊需要的,应经审批同意。
三、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包含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且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一个社会组织一般只允许1名,最多2名领导干部兼职,兼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超过63岁不再推荐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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