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243:XX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2024-04-19 00:11:49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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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县政府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公务车辆是指为机关所有的各类用于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轿车、越野车等车辆。

第三条机关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车管人员应准确掌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实行科学调配,确保机关公务用车顺利运转。

第四条机关公务车辆实行“一人一车制”。车钥匙统一由后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或私自利用备用钥匙出车。

第五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责任人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交接或移转时应办理移交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

第六条县委、县府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公务车辆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将根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未办理申请的,办公室不予安排。

第七条机关公务车辆每车配备《车辆行驶记录薄》《车辆维护、保养、加油记录薄》,供驾驶员记录车辆使用详细情况,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并于每月1日将《车辆使用记录表》报办公室。

第八条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第九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公务用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单车核算、并建立车辆管理台帐。局属单位负责各自公务车辆的核算管理,并建立台账。

第十条公务用车须围绕单位开展各项工作服务,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各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借用车辆。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车辆出勤派车制。领导工作用车,驾驶员需主动填写派车单;各单位配车由各单位负责人填写派车单,月底将派车单交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存档。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需临时用车,用车单位前一天到后勤服务中心填写派车单,并按照车辆候车、出勤情况顺序派车。使用车辆的单位(工作人员)用车完毕后必须及时到车管工作人员处填销用车情况,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回指定位置。

第十三条因阶段性工作需要,单位需要阶段性用车时,用车单位需提前书面提出用车申请,由分管后勤服务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后勤服务中心进行派车。阶段性工作派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阶段性工作派车时,油卡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用车辆单位需爱护、保养好车辆。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外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停放在指定地点,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严禁停放在高档酒楼、茶室及休闲娱乐场所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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