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XXX法治思想,不断加强和规范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7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工作坚持“尊崇法治,保障大局,推动发展,专业高效,积极作为”的原则,实现日常预测防范、事前审查把关、事中控制风险、事后补救应对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法律顾问室涉法事务办理和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是州人民政府专门的法治政府建设督查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培训机构、法律事务研究咨询机构、涉法事务决策服务机构,与州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直接对州人民政府负责。
法律顾问室负责组织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顾问)、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单位(以下简称顾问单位)、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以下简称助理)为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关提供法律事务审查、法律业务咨询、法治课题研究等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服务,并组织开展法律专业培训、法治调研指导、依法行政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条 强化法律顾问室机构建设,进一步明晰机构设置,准确定位机构的领导层、服务层、智囊层、辅助层等“四个层次”。
第六条 深化法律顾问室领导层建设。法律顾问室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州政府办公室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担任。
名誉主任主要负责法律顾问室的组织领导,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主要负责法律顾问室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抓实法律顾问室服务层建设。法律顾问室在州政府办公室法规科设秘书处,负责组织顾问、顾问单位和助理完成好州人民政府领导安排的各项法律事务,并做好法律顾问室的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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