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辅助用具管理及发放办法
为了规范残疾人辅助用具的管理、发放,充分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具来源
(一)政府采购辅具。根据财政预算资金及上级有关辅具辅助资金进行辅具采购,每年的采购资金不得超出预算及补助资金总额。在资金下达后,县残联纳入“三重一大” D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如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较低不需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分散采购,如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达到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必须政府集中采购。
(二)福利机构捐赠辅具。省、市及其他福利机构分发和捐赠的辅助器具。
二、辅具发放
(一)服务对象
本县有基本辅具适配服务需求的持有效期内二代残疾人症的残疾人;其中7岁以上儿童要持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残疾诊断证明。
(二)服务内容
参照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印发的《残疾人基本辅具指导目录》开展基本辅具适配服务。
(三)发放方式
1.按乡镇分发:由乡镇残联统计残疾人所需辅具种类和数量后上报县残联,县残联审核后将辅具分发至乡镇,乡镇组织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领取。
2.残疾人个人领取:本县有需求的残疾人向户籍地所在地残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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