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 D风 LZ建设、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集体原有资金积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变卖等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补偿等应由村、组留用的资金,国家或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及其它收入等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土地及附属建筑物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办公设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组集体投资的企业及收益形成的资产,村级接受的捐赠和无偿资助的资产,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源,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矿山、荒田、水面、荒山、荒坡、荒滩等。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转让。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七条区农综办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日常业务的指导、经济活动的审计及监督检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等。
第八条各镇(街道)是辖区内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三资”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常设机构),人员由本单位配备(人员必需持有会计职业资格证书),具体负责村集体“三资”日常运行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以及“三资”代理服务各项工作(包括“三资”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定期核查等);各镇(街道)必须保证“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公经费的落实。
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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