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工作,提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X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X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X〔2023〕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初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其他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为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五条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
外聘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原则上从《X市 D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和机构库名录》中选聘。
第二章任用聘用
第六条内部法律顾问聘任以双方合意为原则;外聘法律顾问以公开选聘为原则,以组织推荐、个别邀请为补充。
实行公开选聘的,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前发布选聘公告,并按要求落实聘前公示、聘后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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